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向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转办、立案交办和督促检查来信来访问题,并审查处理结果;对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搞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三)处理人民群众写给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接待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群众;承办国家信访局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以及中央、省其他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综合分析、调查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协调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六)负责市委、市政府同志直接接待群众来访的事前准备工作,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问题的落实和处理。 (七)指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