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早8:00至8:30,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副院长曲黎辉等嘉宾做客烟台广播电视台《民生热线》节目直播间,就工伤保险待遇等话题与市民朋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认定工伤之后,职工有什么样的保障和待遇?
曲黎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对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比如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等等;第二类是经济补偿的待遇,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比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主持人:如果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曲黎辉:依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解除、终止时只能按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主持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有的已经认定工伤,有的还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就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了赔偿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没有效力?
调解仲裁二庭庭长段潇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应认定有效。工伤职工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差额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为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私了”之前,最好先行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为计算工伤待遇提供法定的参照标准。用人单位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使工伤职工充分知晓其法定权益,确保私了协议的公开、平等、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