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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20N/2022-03110 成文日期: 2022-06-17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监察司法

        第1801118号:关于“佩戴安全头盔,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的建议”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06-17      来源: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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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赫男人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佩戴安全头盔,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5月1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为处罚驾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配合《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烟台交警智慧勤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研发增设了“小目标执法”模块,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未戴安全头盔进行首次警告登记、再次违法处罚的系统自动识别功能,目前该系统已经在全市启用,启用以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明显提高。

        另外我们还通过以下宣传措施,提高电动自行车人员文明出行意识。

          一是坚持宣传引导先行,教育劝导相结合。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和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大力宣讲相关法规要求和处罚举措。开设曝光台,每月定期对不戴头盔的电动车进行曝光警示,今年已累计曝光违法1800余人次。整理电动车不戴头盔造成的事故案例,制作合集对外发布开展警示。下一步,还将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电动车不戴头盔查处直播活动,通过面对面执法,提高百姓知晓度。

          二是开展“爱心头盔”发放工作。烟台支队在全市所有市区开展爱心头盔发放活动,通过电动车销售网点、邮政网点、保险公司网点、执勤点等全市发放“爱心头盔”50万余个,扩大头盔佩戴覆盖面。

          三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民警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进行法规宣讲,提高应知法规普及率;通过村广播、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同时,在日常执勤过程中,通过“宣整并举”的方式,劝导电动车驾乘人员要戴安全头盔,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下一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依托“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持续加大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教育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我市头盔佩戴率,降低事故伤亡率。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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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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