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烟住〔2022〕4号
根据《关于纾困解难稳中求进的若干政策措施》(烟指发〔2022〕10号)精神,为帮助我市缴存企业和职工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现就应对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困难企业在不低于单位和个人各5%区间自行选择)。缓缴时间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并在3个月内及时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先为其办理补缴。
申请缓缴需提供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详见附件,可采取邮寄或扫描发送邮箱方式,采用扫描发送邮箱的后期需补送纸质资料);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通过单位网厅办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缴存职工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相关业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延长受理时间至2022年6月30日。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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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