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1)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②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
③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④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2)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②公墓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③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或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④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墓位置图和规划图;
⑥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材料;
⑦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⑧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经营性公墓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①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的报告;
②《不动产权证书》;
③环境保护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自主验收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
⑤公墓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和公墓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体制等筹建情况报告;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②公墓选址不在本办法第五条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③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④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5)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②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④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
⑤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②《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③《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④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
⑤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涉及林地的由林业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执行年限: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面向群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管理公墓的机构或组织。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经营性公墓墓穴(格位)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365bet亚洲官方网址_36558888是什么电话_365封号提现了没到账民政局,0535-624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