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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日期:2022-10-12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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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关于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烟指发〔2022〕28号)

        政策内容:

        ⑴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政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⑵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招用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年限:

        ⑴重点群体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⑵退役士兵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面向群体:

        ⑴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⑵持有《就业创业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在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所载日期处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到人社部门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须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中任一证件。

        ⑷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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