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务公开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编制高标准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是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基础保障,国办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基层政府结合实际纷纷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探索,基层政府在编制标准目录时宜结合实际做好加法,避免“只减不加”或者“一刀切”。
一是围绕公开事项和内容做加法。各部委发布的标准指引通知中大多明确要求各基层政府和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实际落实过程中,基层牵头单位应充分结合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公开事项,不应直接照搬照套上级标准,或对目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以城市综合执法领域为例,由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不同,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清单也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基层政府城市综合执法领域的公开事项要多于标准指引所列事项,因此基层部门梳理标准目录过程中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围绕公开渠道和载体做加法。各部委公布的标准指引所标注的公开渠道和载体应为最基本的公开渠道,各地基层政府应当立足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企业的实际,结合工作特点、具体事项需要、本地社会公众需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拓展公开渠道和载体,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对重要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基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等实体平台予以公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电媒体、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对外发布。对于针对特定群众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应积极实施精准推送。
三是围绕公开主体和层级做加法。为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各地不断探索开展“公共服务下沉”等工作,试点领域涉及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就业创业、涉农补贴等高频事项陆续下沉到镇(街道)办理,梳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时,对于此类事项的公开主体也应由部门变更为部门和镇街,公开层级应对应调整为县级、镇街级。另外,由于基层部分领域存在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建议梳理目录时对照编办公布的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公开主体除明确牵头部门外,还应增加配合部门,以提高协同性和工作效率。
(来源: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