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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法机关发布通告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日期:2018-09-15 12:59    来源:山东省委政法委

        字号:

          中央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山东省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系列部署要求,周密安排,强力推进,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凌厉攻势,取得了阶段性战果。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的关键节点,山东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第5督导组的指导意见,部署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为巩固、扩大斗争成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舞人民群众斗志,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于本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郑重指出,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可以在法律界限内最大限度从宽处理;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窝藏、包庇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山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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