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3877/2008-00558 | 成文日期: | 2008-04-14 00:00:00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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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等法规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重视解决老年人养老和生活困难;坚持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贯彻上述原则,全市要继续执行省、市政府颁布的《老年人优待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待老年人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优待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社会优待服务要扩展至外埠老年人。各级各有关单位,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都有贯彻执行《优待老年人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优待和改善养老条件 1.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2.贫困老年人享受特殊生活保障。贫困老年人要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3.高龄老人享受补贴救助。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无固定收入的高龄老人发给生活救助金。 4.提高农村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适当补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鼓励提倡有条件的村居对老年人实行养老补贴制度。 6.城乡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去世,凭低保证明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三、努力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和优质优惠的医疗保健服务 1.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享受低保的老年人要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免缴,政府资助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筹资。鼓励各地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3.70岁以上老年人到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城乡低保老年人到指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鼓励提倡各级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给予优惠。 4.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由卫生行政和老龄工作部门安排免费进行一次体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 四、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和照顾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3.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4.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应优先照顾。 5.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五、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和便利 1.老年人进入各类影剧院、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俱乐部、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公共图书馆和阅览室免费向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借阅图书免收借书证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2.老年人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每年“老人节”当日,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3.老年人进入收费的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实行优惠。 4.公共文化娱乐、体育场馆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要为老年人活动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惠提供场地。 5.贫困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六、努力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费。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核、指派和免收法律服务费。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涉法事务提供减免费服务。 七、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相关优待内容要通过设置标志、印发明白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实。 八、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老年人优待的政策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完善和扩展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持,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要本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