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浙江专门印发通知
为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1、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要求
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管理服务作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标准地改革相适应。
2、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调功能
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组织、引导、服务、协调、监督本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职责。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产经营公司等合作,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农业标准地改革要求进行优化配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设施使用费和管理服务费,除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支出外,鼓励探索流转增值收益农户分享机制,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3、积极推广委托流转
委托流转是指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种流转形式。委托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鼓励受托方与国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产经营公司合作,鼓励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以农业标准地形式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并将相关指标纳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相关承诺协议予以约束。
4、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风险防范
要严格落实流转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注重防范改变用途、层层转租、到期不能续租破坏农业生产力、跨承包期流转缺乏保障等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指导、协调、服务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强化监管执法,依规核减农业补贴,依法解除、终止合同,依法赔偿。
5、加快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字化水平
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数据管理,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力量配备,抓实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抓好承包地补充调查测绘、变更情况实时更新。要探索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网签管理机制,推动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一件事”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