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更好履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根据市纪委常委会安排部署,前期,机关党委发送《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2月18日,机关党委举办2022年第一期“学思践悟大讲堂”,组织支部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并就两个《条例》展开讨论。“大讲堂”上,一支部于茜、王子文、高爽3名同志领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二支部秦方燕,三支部马萍萍、张硕,四支部许波,巡察支部贾永华、王蕴涵就《条例》展开交流发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监察法实施条例> 秦方燕: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我认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要从党的工作大局上去把握和认识,要坚持原则导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运用中,我们一方面要注重抓早抓小,在治“未病”上下功夫,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另一方面,又要敢用、会用、用足后两种形态,把惩治的后墙立起来,让纪法带电生威。 马萍萍:“智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俱。”青年干部需要坚持学习,苦练内功,增强本领才干。要时刻保持住年轻干部的蓬勃朝气,学会用新的思路研究问题、新的办法解决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拓宽新思路,实施新举措,开辟新途径,从最基础最细小的去思考去做,做一个敢于尝试、善于探索的青年干部,知难而进、永不懈怠。始终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时刻怀有一颗敬畏心,敬畏严明法纪,守好廉洁底线,忠诚纪检监察事业。 张 硕: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监察监督的途径、职务违法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监察处置的具体程序等,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制度成果。通过学习《条例》,再次复习了监察机关管辖涉及的101个罪名,深刻认识纪法衔接的融汇贯通,注意到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留置、移送等具体条款中与之前相关纪法的不同之处,学习了关于行贿受贿一起查等新要求新内容。在今后的审查调查工作中,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推进《条例》落实执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许 波:作为纪检监察信息化工作人员,从本职工作出发,我想应该做好《条例》落地执行的服务保障工作。继续围绕服务主责主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水平、专业化水平。做好大数据查询分析研判平台的运用,推进审查调查智慧化专业化,深化留置场所智慧化建设,做实综合办公和服务保障信息化,更好服务“三不”一体推进,为推动纪检监察信息化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贾永华:《条例》指出,要推动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四项监督本质上都是政治监督,到巡察工作以后,我对政治监督的目的进行了再思考,以前我注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现在我更讲求“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我认为,政治监督是为了发现问题,目的是要解决问题,是要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更好的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纪检监察工作和巡察工作只有胸怀大局、谋定而动,才符合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才能更好契合省委市委工作要求,通过把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打造成名副其实的作风灯塔、干部之家,进一步发掘纪检监察工作“生产力”属性,为我市各项工作率先走在前提供作风保障。 王蕴涵:《条例》把规范决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推动切实整改等理念和要求,上升到党内法规制度的高度,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中,应把《条例》与其他法规制度贯通起来学习贯彻,有利于我们在工作中明确职责、理清思路、综合运用,促进巡察、监督等发现问题“前半场”工作与问责、纪律处分等监督执纪问责“后半场”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