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SDPR-2021-0160003) | ||||||||
| ||||||||
鲁建城建字〔2021〕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市行政审批局: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有关规定,依照《山东省建筑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我省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情况进行了测算,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减费降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决定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 新标准自9月15日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1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