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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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2015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于2021年6月份到期(已延续)。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减费降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调整研究工作。 二、起草过程 依照《山东省建筑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对目前我省东、中、西三个项目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情况进行了测算。同时,与外省市收费标准进行了对比。经认真研究,拟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在原标准上统一降低10%,其中对于小微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将收费标准降为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标准调整情况于2021年5月至6月在厅网站进行了公示,并征求了部分省直部门及地市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收费标准为50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0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45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 215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 2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 9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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