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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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解读如下: 一、《条例》的制定背景 生活垃圾管理是基础性公益事业,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持续关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生活垃圾处理量持续增加,源头减量工作压力大;二是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缺乏规范指引,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还有待提高、工作进展不平衡;三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职责不清,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布局不合理。目前,为做好我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亟待制定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的出台过程 《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 2021 年一类立法项目。为做好立法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初即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成立立法工作起草小组,赴泰安、济南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并对《条例》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会签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省司法厅通过山东省司法行政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 16 市人民政府的意见。5月下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按程序送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根据各部门、单位的会签意见和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对各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修改形成了草案。7月、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条例》获得通过。 三、关于《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与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 45 条。将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对加强我省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条例的主要制度和特点如下: 一、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重在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意识,自觉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一是强调全民宣传、全社会参与,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的宣传、引导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第6条、第7条);二是强化垃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第6条第2款、第 3款);三是效励通过积分兑换、赠送分类垃圾袋、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良好生活习惯的形成(第40条). 二、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分类行为,增强制度约束。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注重顶层设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作了重点规范,一是加强党建引领,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第 20条)。二是明确基本分类标准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第 16 条第1款,第 17 条第 1款);同时,明确了通过制定具体分类目录、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为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提供了细化指引,预留了完善空间(第 16 条第 2款,第 17 条第2款)。三是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第 18 条)。四是细化、补充了上位法处罚规定,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 43条);对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 三、着力破解源头减量难题,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管理环节的最前端,对于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减量措施进行了明确。一是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 11 条);二是明确禁止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第 12 条第1款 );三是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源头减量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规定其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第 14条第2款)。 四、聚焦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薄弱环节,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例总结了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先进经验,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处置模式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立法促进和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条例明确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集中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第 22 条,第 32条第1款);同时,考虑到农村生活垃圾易腐特性,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减少农村生活垃圾外运处理量(第 32 条第 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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